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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试行)

扬州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确保教学、科研工作的正常进行和师生员工的人身、财产安全,根据《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江苏省高等学校安全管理规定》和《扬州大学维护校园稳定工作条例》等有关文件精神要求,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实验室”是指在全校校区范围内开展教学、科研的实验、实训场所,包括各实验中心(室)、基础实验室、专业实验室等。

第三条  实验室安全工作是校园综合治理和平安校园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包括实验室准入制度、实验室安全报告制度、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管理、化学危险品与易制毒化学品安全管理、农业机械设备安全管理、生物安全管理、体育设施安全管理、水电气安全管理、防火安全管理以及项目安全审核制度、仪器设备安全管理、实验室内务管理和环境保护等多方面的工作。

第四条  实验室所属学院(以下称使用单位)应高度重视实验室安全工作,树立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的思想,强化“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工作意识,定期组织开展实验室安全教育和宣传工作,丰富师生的安全知识,营造浓厚的实验室安全文化氛围,不断提高教职工、学生的安全意识。

 第五条  本着“谁使用、谁管理、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使用单是安全工作的责任主体,须建立安全管理体系和安全责任网络,落实分级负责制,明确相应的安全工作职责,具体为:

(一)各使用单位的分管领导是本单位实验室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本单位的实验室安全工作。其职责为:组织成立本单位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建立实验室安全管理体系和安全责任网络;落实实验室安全负责人、实验室安全管理员;制定本单位实验室安全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实验室安全责任人的职责为:根据本单位具体情况,负责各种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如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实验室准入制度、实验室安全报告制度、应急预案、值班制度等)建设;组织、协调、督促相关人员做好实验室安全工作;组织、落实对本单位科研和实验项目安全状况评价、审核工作;定期、不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并组织落实安全隐患整改工作;负责安全信息的汇总、报告等相关工作。

(三)每位实验用房使用者是本房间的直接安全管理员(或责任人),其职责为:负责本实验用房安全日常管理工作,结合实验项目的安全要求,负责建立、健全实验用房安全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等;建立本实验用房内的物品使用与管理台帐(如特种设备、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化学危险品与易制毒化学品、各种危险性气源、病原微生物、实验动物等);负责本实验用房内的特种设备、射线装置、放射源的检验工作;落实值班制度;根据实验危险等级情况,负责对本实验用房有关人员进行安全、环保教育和培训等;定期、不定期对本实验室安全进行检查、排查,发现安全隐患应立即整改,杜绝各类事故的发生。

第六条  各使用单位根据自身实际情况,须建立相应的应急预案、突发安全事件报告制度;落实必要的应急物资装备和物资保障等防范措施,提升对突发安全事件的应急处置能力,并积极宣传、普及一般烧伤、中毒、触电、实验动物传染性疾病感染等突发事故的急救知识和技能,当发生安全事故时,应采取积极有效的应急措施,及时处理,防止事故扩大蔓延,同时应及时上报,不得隐瞒事实真相。

第七条  严禁在实验室区域吸烟、烹饪、饮食,严禁无关人员进入实验室,不得在实验室内留宿和进行娱乐活动等;严禁在实验室内使用各种与实验无关的电热器具(如电炉、电取暖器、热得快等)。

第八条  实验结束或离开实验室时,必须按规定采取结束或暂离实验的措施,并查看仪器设备、水、电、气和门窗关闭等情况。

第九条  实验室应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通道畅通,禁止堆放各类杂物。

第十条  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应宣传、贯彻、落实国家及地方政府有关政策、法规、标准、文件;指导、督查、协调各使用单位做好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章   

第十一条  用水、用电与用气设施的安全

(一)用水、用电与用气(包括煤气、氢气等)的设施必须按照学校有关文件及规定规范安装,不得私拉、乱接。

(二)操作人员必须熟悉所用设施的性能,遵守安全规定,并按正确的操作规程进行操作。

(三)对陈旧老化、存有安全隐患的设施,在使用前必须采取特别安全防护措施,否则必须暂停使用。

(四)实验用气体的浓度(特别是氢气)必须经过相应的检测并且合格,来源于工厂生产的气体,须有出厂检验合格证

(五)用电、用水与用气必须坚持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整改,防止触电和煤气中毒等事故的发生。

(六)所有用电(气)场所等必须执行“人走水关、人走电关、人走气关”的规定;二十四小时用水、用电及用气的设施,必须有专人值班。

(七)实验室用房的管理员(或责任人)查实因漏雨、漏水造成安全隐患的,应及时联系有关职能部门解决。

第十二条  防火安全 

(一)凡使用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遵守《扬州大学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有关制度。

(二)实验室负责人或指导老师应对进入实验室的各类人员进行防火安全教育,遵守防火规定和相关操作规程。

(三)使用单位应制定消防安全制度,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对使用钢瓶、烘箱、压力容器、化学危险品等火险隐患较大的设备,应落实岗位操作责任制。

(四)有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实验室内严禁使用明火;有易燃、易爆蒸汽和可燃气体散逸的实验室,其电器设备必须符合防爆要求。

(五)使用单位应开展防火安全检查,消除火灾隐患,杜绝火灾事故发生。

(六)实验室应保障公共消防设施、器材以及消防安全标志完好有效,实验人员应熟练使用各类消防器材,懂得各种基本灭火方法。

第十三条  特种设备安全 

(一)从事特种设备的购置、安装、使用、检验、报废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遵守《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气瓶安全监察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46号)等有关规定。

(二)特种设备是国家以行政法规的形式认定的设备。我校实验室现有设备中属于特种设备的有五种,包括: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空压机及储气罐)、压力管道、起重机械及厂内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的具体限定范围、安全技术档案及重大安全隐患源情况,见附件)。

(三)使用单位全面负责本单位特种设备的安全运行,建立健全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岗位安全责任制度、安全操作规程等,应指定专人负责,明确分工,落实责任。

(四)特种设备的操作人员应参加相应的培训考核,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后方可操作。

(五)购买特种设备前,申购人应详细写明品种、数量、用途、附所购的特种设备相关资质材料,经本单位分管领导批准后到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备案。

(六)对锅炉、压力容器等,使用单位(或管理员)须到扬州市特检院进行压力表、安全阀检验(即投用前检验),属于进口的还须到省特检院进行安全性能监督检验和投用前检验,相关检验报告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统一向扬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进行注册登记,领取锅炉、压力容器使用证;其它特种设备使用证申报领取,按有关规定执行。

(七)使用单位(或管理员)必须做好特种设备的法定检验工作、建立健全相应的特种设备安全工作档案,包括使用登记、文件资料、检验情况等。

(八)使用气瓶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气源的危险性、易燃、易爆等特性进行分类、固定、隔离以及落实相关的防范措施。

(九)使用单位应定期或不定期对所用特种设备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应立即整改,确保其安全运行。

(十)涉及特种设备的安装、改造、维修等事项须由相关资质单位实施,并按有关规定进行。

(十一)以下五种情形属于禁用之列:

1、未经检验、未办理“注册登记”和“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的特种设备;

2、已超过检验日期、已办理停用手续或已报废的特种设备;

3、经检验被判定不合格的特种设备;

4、已发生故障而未排除的特种设备;

5、依照国家规定应当报废或国家明令淘汰的特种设备。

第十四条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

(一)从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购买、贮藏、保管、使用、转让、报废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遵守《扬州大学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防护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二)使用单位应制定切实可行的安全准入制度、安全管理制度、技术操作规程等,并指定专人负责,明确分工,落实责任。

(三)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及放射源必须经市环保部门的检验,年检合格后方能使用。

(四)使用单位应建立健全放射源使用的详细管理台账。

(五)放射实验人员上岗前,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和接受放射防护知识培训和法规教育,考核合格并领取操作证后方可从事放射工作;学生(包括研究生等)从事放射实验,须在专业老师指导下进行。

(六)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使用场所必须设置防火、防盗、防泄漏等安全防护措施;使用场所应当设置明显的放射性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七)未经许可,不得擅自从事放射性使用、贮存和废物处置。

第十五条  化学危险品与易制毒化学品安全

(一)凡购买、储存、生产、使用、运输和销毁化学危险品、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扬州大学化学危险品管理办法》、《扬州大学实验室排污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

(二)使用单位应制定切实可行的化学危险品与易制毒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技术操作规程等,并指定专人负责,明确分工,落实责任。

(三)剧毒品、爆炸品一般应统一申购,归口管理。特殊情况下,申购人须详细写明品种、数量、用途,经本单位分管领导同意,报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备案,保卫处审核同意后由各单位落实的指定管理人统一采购领用;购买爆炸物品的人员必须持有市公安局核发的《爆炸物品采购证》才能采购。

(四)易制毒化学品的购买应按相关要求,申购人须详细写明品种、数量、用途,经本单位分管领导同意,报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备案和相应的系统登录,保卫处审核同意后由各单位落实的指定管理人统一采购领用;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必须有生产许可证等相关证明材料。

(五)化学危险品与易制毒化学品必须严格按类存放、安全保管、双人发放、规范使用;学生(包括研究生等)须征得指导老师同意和签字确认后方可领用,并在导师指导下可控性使用。

(六)使用单位应建立健全化学危险品与易制毒化学品使用管理台账,如实记录发放的日期、品种、数量、使用方向等,实验剩余危险化学品、带毒物品等应到实验中心集中保存;领用台账和证明材料复印件应当保存2年备查。

(七)使用化学危险品与易制毒化学品过程中的废气、废液、废渣、粉尘应回收综合利用。必须排放的,应经过净化处理,其有害物质浓度须经检验、记录且不得超过国家和环保部门规定的排放标准。

(八)剧毒物品销毁处理必须经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保卫处批准,并征得环保等有关部门同意后方可进行。

(九)实验室废液应按要求妥善收集、保存、标识,集中到指定地点进行处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处理。

(十)在实验中尽量采用无毒或少毒物质,或采用较好的实验方案、工艺等来减少或避免在实验过程中扩散有毒物质;实验室应装设通风排毒用的通风橱,在使用大量易挥发毒物的实验室应装设排风扇等强化通风设备,减少毒物在室内逸出。 

(十一严禁在使用化学危险品时使用明火及高温设备。

(十二)禁止在使用毒物或有可能被毒物污染的实验室内饮食、吸烟,或在有可能被污染的容器内存放物品等。

第十六条  农业机械设备安全

(一)从事农业机械的购置、生产、检验、维修、报废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遵守《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3号)的有关规定。

(二)使用单位应制定相应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应指定专人负责管理。

(三)农业机械购置必须经过认证,产品应当有标注的认证标志,并符合国家相关安全技术标准。

(四)农业机械使用必须严格执行相关的操作规程和安全使用规定。

(五)操作人员应向有关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职业技能培训,获取相应等级的职业资格证书后方可操作。

(六)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等农业机械必须经过安全检验,并取得相应的证书和牌照方可使用。

(七)农业机械必须坚持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整改,并落实有效的安全防范措施。

第十七条  生物安全 

(一)生物安全主要涉及病原微生物安全、实验动物安全、转基因生物安全等方面。从事相关科学研究、生产、教学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执行《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要求》(GB194892008)、《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24号)、《江苏省实验动物管理办法》(江苏省令第45号)、《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04号)等相关规定。

(二)使用单位应建立生物安全责任体系、实验动物生物安全应急体系,建立健全生物安全管理制度、实验动物质量管理制度等,并指定专人负责,明确分工,落实责任。

(三)从事实验动物生产和使用的单位必须取得相应的生产许可证和使用许可证;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需取得农业部“动物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资格证书;从事转基因研究的单位应按国家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四)使用单位必须建立相应的生物安全标准操作规程,并严格执行

(五)使用单位使用生化类试剂和用品必须规范采购,实验中所用实验动物必须是来源于具备“实验动物生产许可证”的单位,且质量合格的动物,必须有兽医检疫证书等。

(六)病原微生物种毒以及实验动物,使用单位必须按所用来源、种类、数量、使用方向等性质,建立详细的管理台账。

(七)使用单位应当每年定期对实验人员进行培训,保证其掌握实验室技术规范、操作规程、生物安全防护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并进行考核,考核合格的,方可上岗。从事动物实验的人员应接受专业培训,取得“实验动物从业人员岗位证书”后方可上岗;学生(包括研究生等)须经过安全教育和专业培训,并在老师指导下方可从事实验。

(八)实验设施和环境有等级要求,应取得相应设施许可证后方可使用。生物实验室的新建、改建、扩建应由使用单位向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提交报告。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会同有关专家,根据不同级别生物实验室的性质及要求进行审核。经学校批准,报国家相关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建设。生物实验室的撤销按国家相关主管部门要求的程序执行。

(九)具有传染性的标本及排泄物处理,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严格消毒,经检验并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后,方可排入污水处理系统;实验动物使用过程中产生的各种废弃物可按《医疗废物分类名录》(卫医发〔2003287)、《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国务院〔2003)进行相应的分类(如感染性、病理性、药物性等)、包装、标识、运输、贮存,集中到专门机构实行无害化处理,任何人不得擅自处理。

(十)生物、动物实验过程中对人、动物及周围环境可能造成的各种风险和危害,使用单位根据自身情况,应制定相关的应急预案,配备必要应急物资和保障装备,成立实验动物生物应急工作队伍,提升对突发实验动物生物安全事件的应急处置能力。

(十一)使用单位和实验人员在实验操作过程中应做好自身防护、外来传染性疾病侵入和向外传染疾病的防护措施。

(十二)实验发生传染性疾病、微生物感染时,使用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采取隔离、预防控制措施,防止感染扩散,同时报告学校主管部门、当地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发生人畜共患病时,还应当立即报告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第十八条  体育设施安全

(一)使用体育设施的管理单位和个人,应执行《江苏省体育设施管理办法》( 江苏省令第97)的有关规定。

(二)体育设施是指室外体育训练、竞技和健身的体育运动场地、建筑物和固定设备。

(三)体育学院是体育设施的责任主体,应建立健全体育设施使用、维修、安全检查、安全隐患整改、卫生等管理制度;并建立责任网络,责任落实到人,保证体育设施完好和使用安全。

(四)体育设施(特别是室外体育设施)发生较大安全隐患时应停止使用,体育学院应根据安全隐患性质及时联系相关职能部门解决。

(五)所有体育设施应张贴醒目的警示标识。

第十九条  计算机房安全

(一)上机者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及各级政府部门和我校发布的各种法规和规章制度。

 (二)上机者必须服从机房管理人员的管理和安排。

 (三)机房内严禁吸烟和使用明火,上机者不得私自接电源、拉线路,严禁乱动电闸和消防器材。

 (四)机房应安装防盗门、铁窗栏、报警器等防盗设施,并要有专人管理。下班时要切断电源(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关闭的,必须采取安全措施)、关窗锁门。大型机房应安排人员全天24小时值班。

 (五)严防病、黄毒进入机房,未经允许,上机者不得私自带软盘、光盘进入机房。如确需使用自带软盘、光盘,须事先交由机房管理人员查验后,方可操作。

 (六)严禁利用网络和计算机观看、传播、拷贝、制作有淫秽、反动、迷信等不健康内容。一经发现,依法查处。不得在计算机上玩游戏、乱设口令和修改机内配置参数。

 (七) 严格执行保密规定,上机者不得泄密高科技信息、档案文件等保密资料,不得泄露密码口令。凡需查用涉密资料者,必须经单位主管领导批准,履行登记手续。

 (八) 爱护机房设备,不能随意拨插网络线路及设施,不得私自拆卸、搬移设备,或私自出借机房物品。因工作需要借用设备,须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九)遵守安全操作程序,不准破坏性操作,不准删除系统文件。如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向管理人员报告。

 (十)保持机房整洁安静,严禁喧哗、吃零食、乱扔废品杂物。

 (十一)机房管理人员应认真履行职责,不得擅自离岗,注意加强巡视检查,定期清除用户盘信息,发现病、黄毒,及时报告。

第二十条其它安全

实验室的其它安全或本办法中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或地方政府的相关规定、文件执行。

第三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实验室,保卫处、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有权停止其实验,令其限期整改。凡被责令整改的实验室,要采取相应的整改措施,经各有关部门检查合格后,方可恢复工作。

第二十二条  对违反本办法较轻的个人(包括学生、研究生等),使用单位应及时教育、纠正;对玩忽职守、违章操作、忽视安全造成了被盗、火灾、中毒、人身重大损伤、污染、大型精密贵重仪器损坏等重大事故的管理人和使用人,将追究有关法律法规责任。

第二十三条  对隐瞒不报、拖延上报或歪曲事故真相者,将层层从严追究有关责任。

第二十四条  办法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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