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大学实验室气瓶安全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实验室气体钢瓶(以下简称“气瓶”)安全管理工作,保证气瓶安全使用,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气瓶安全监察规定》等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正常环境温度(–40~60ºC)下使用的、公称工作压力大于或等于0.2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等于1.0MPaL的盛装气体、液化气体和标准沸点等于或低于60ºC的液体的气瓶(不含仅在灭火时承受压力、储存时不承受压力的灭火用气瓶)。
第三条 需要使用气瓶的单位原则上应采用租用方式,即到国家认定的具有气瓶充装和租赁资质的经营单位租赁气瓶和充装相应介质。
第四条 确需自备气瓶或实验室建设项目(如实验室新建、扩建、改造等)需要配置气瓶的单位,应到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登记备案,并填写《扬州大学实验室气体钢瓶申请审批表》,经批准后必须到符合国家认定标准的定点厂家购买。
第五条 所充装的介质须经国家认定的检测机构检测并在气瓶颈部贴有相应的合格证,若无相应的合格证,使用单位应向充装单位索要,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也自行充装任何介质。
第六条 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危险化学品运输的有关规定,气瓶只能委托具有危险化学品运输资质的运输企业承运,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运输。
第七条 气瓶充装单位全面负责所提供气瓶的安全,气瓶的维护、保养和颜色标志的涂敷及气瓶的定期检验、报废、销毁等事宜,各使用单位应实时监督和配合相关事宜。
第八条 必须严格按照有关安全使用规定正确使用气瓶;气瓶必须专瓶专用,不得对气瓶进行焊接或改造;不得更改气瓶的钢印或颜色标记;不得使用已报废的气瓶;不得自行处理气瓶内的残液;气瓶内的介质不得向其他容器充装。
第九条 不得使用过期未经检验的气瓶。各种气瓶必须按期进行技术检验:盛装腐蚀性气体的气瓶,每二年检验一次;盛装一般气体的气瓶,每三年检验一次;盛装惰性气体的气瓶,每五年检验一次。气瓶在使用过程中,发现有严重腐蚀或损伤时,应提前进行检验。
第十条 气瓶在使用过程中,要有专人负责安全检查、记录等日常管理工作;应按气体介质的危险性、易燃、易爆等特性进行分类、标识、要有防止倾倒的措施,要避免碰撞、烘烤和暴晒;易燃和助燃气瓶要保持距离,分开存放;受射线辐照易发生化学反应介质的气瓶应远离放射源或采取屏蔽措施;易燃易爆或有毒介质的气瓶,要安放在远离实验室的专用屋内。
第十一条 气瓶报废前,使用单位须将气瓶内残留气体或残留物置换干净,主要受压元件应割除,并按气瓶监察规定相关要求进行报废,任何人不得擅自处理。
第十二条 存有易燃、易爆气瓶的实验室严禁使用明火,确需动火作业的单位应履行申请,填写《扬州大学实验室动火作业申请审批表》,经批准后方可作业。
第十三条 气瓶使用单位必须制订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安全责任制度及相应的操作规程和事故应急处理措施;要有专人负责气瓶的安全工作;定期对气瓶使用人员进行安全技术教育。发生意外事故时,要采取相应的应急处理措施,并立即向校保卫处、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或公安机关报告。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
附:1.气体钢瓶安全使用须知
2.扬州大学实验室气体钢瓶申购审批表
3.扬州大学实验室动火作业申请审批表
附1
气体钢瓶安全使用须知
一、气体钢瓶操作方法
1.在钢瓶上装上配套的减压阀,检查减压阀是否关紧。
2.打开钢瓶总阀门,此时高压表显示出瓶内贮气总压力。
3.慢慢地顺时针转动调压手柄,至低压表显示出实验所需压力为止。
4.停止使用时,先关闭总阀门,待减压阀中余气逸尽后,再关闭减压阀。
二、使用气体钢瓶的注意事项
1.钢瓶应存放在阴凉、干燥、远离热源的地方。可燃性气瓶应与氧气瓶分开存放。
2.搬运钢瓶要小心轻放,钢瓶帽要旋上,避免在运输装卸过程中撞坏阀门,造成事故。
3.使用时应装减压阀和压力表。可燃性气瓶(如H2、C2H2)气门螺丝为左旋, H2禁止使用金属扳手开启阀门;不燃性或助燃性气瓶(如N2、O2)为右旋。各种压力表一般不可混用,有专用要求时,应用专用压力表。
4.不要让油或易燃有机物沾染到气瓶上(特别是气瓶出口和压力表上)。
5.开启总阀门时,不要将头或身体正对总阀门,防止万一阀门或压力表冲出伤人。
6.不可把气瓶内气体用光,必须留有剩余压力或重量,永久气体气瓶的剩余压力应不小于0.05 Mpa;液化气体气瓶应留有不少于0.5%-1.0%规定充装量的剩余气体,以防重新充气时发生危险。
7.氢气瓶应放在远离实验室的专用屋内,用紫铜管引入实验室,并安装防止回火的装置。
8.保持气瓶瓶底干燥。
9.易燃易爆气瓶的存放应远离热源、放射源,助燃、易燃气体存放,要保持有效距离。与明火的距离不得小于5米。
10.使用前应仔细检查气瓶的安全性能,气瓶检验超过有效期应拒绝使用。
附2
扬州大学实验室气体钢瓶申购审批表
申请单位________________
编号:
申 请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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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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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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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安全责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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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使用气体种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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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 体 用 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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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气瓶种类
及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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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购、换气的
销售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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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气方式 |
□ 销售单位送气 |
□ 其它有资质单位送气 |
安 全 措 施 |
加锁铁链固定 |
□是 □否 |
加锁防爆柜存放 |
□是 □否 |
在气源独立房间存放
气体由专用管路传送 |
□是 □否 |
其它安全措施: |
气瓶存放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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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单位)
负责人意见 |
签章: 日期: |
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审批意见 |
签章: 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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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1.使用单位或个人在购置前须认真填写,经本学院(单位)院分管领导批准后,报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审核;
2.对新建、扩建、改造需要配置危险气瓶的实验室,用气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安全和环保规范要求落实“三同时”制度,即与建设项目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产生和使用;项目建成后,须经主管部门安全合格验收,明确职责后方可投入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