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教学机构、相关实体科研机构:
为保障师生生命财产安全,维护校园安全稳定,根据国务院第549号令《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家《安全生产法》等相关规定和市主管部门要求,现就进一步规范我校实验室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检验检测对象
全校所有在册的实验室特种设备(含灭菌器、储气罐、锅炉、起重机械等国务院《特种设备目录》中规定的特种设备)及特种设备附属的安全附件等(详见附件1)。
二、检验检测办理流程
1.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在相关设备及附件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市相关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检验检测申请并缴纳相关费用。检验检测机构名单及收费标准详见附件2。
2.申请检验检测单位将缴费证明(转账记录或发票扫描件)及时提交实验室安全与设备维修管理科备案,设备处根据缴费情况与检验检测机构预约集中上门服务时间。设备处缴费证明受理时间为每月15日至25日,集中上门服务通知时间为每月最后一周。
3.申请检验检测单位安排专人根据通知上门服务时间,提前做好检验检测准备。
4.检验检测结束后,设备处安排专人于每月最后一周到检验检测单位领取检验检测报告扫描备案,原件交由使用单位负责存档。如有自行领取检验检测报告的,须及时将检验检测报告扫描件提交设备处备案。
三、相关要求
1.根据“谁使用,谁负责”原则,各实验室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要高度重视检验检测工作,积极配合检验检测机构做好年度检验检测工作,并对本单位特种设备的安全使用负全责。要严格执行安全生产的法律和行政法规要求,建立健全特种设备相关安全管理制度,完善并妥善保管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详见附件3),定期进行月度检查,及时消除事故隐患,确保特种设备的安全运行。
2.根据 “谁受益,谁承担”的原则,科研用特种设备的检验检测费用由各科研所在单位自行承担;教学用特种设备的相关检验检测费用由学校统一承担,经办人可先行请款或垫付,凭发票和检验检测报报告到设备处申请报销。
3.全校所有在册的实验室特种设备务必按照国家法律要求严格定期检验,未经检验、超期未检或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投入使用。市相关职能部门及学校将不定期对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工作进行抽查,违规者将会面临1-10万元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83条规定),罚金由使用单位自行承担。
4.各学院须指定专人负责实验室特种设备的定期巡检工作,及时做好特种设备档案管理,并将相关管理人员信息(学院、姓名、联系电话,负责设备名称)于10月8日前报送至实验室安全与设备维修管理科备案,并通知工作人员加入扬大特种设备管理工作微信群。联系人:赵兵,联系电话:87995407,邮箱:bzhao@yzu.edu.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