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扎实推进素质教育,激励学生全面发展,培养适应社会需求、具有可持续发展能力的合格人才,依据《扬州大学学生素质测评及奖学金评比办法(试行)》,结合我院实际,特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我院全日制在籍本科生。
第二章 评优评奖资格认定
第三条 学生素质测评包括思想道德素质、科学文化素质、身心素质和能力素质等四个方面的内容,具体要求如下:
(一)思想道德素质
基本要求: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自觉践行科学发展观,坚定社会主义、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理想信念,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
测评内容(测评点):
1.1自觉参加政治理论学习和集体活动,测评学年内各类政治学习活动、集体活动没有无故缺席记录;
1.2自觉遵守公民基本道德规范、《扬州大学学生日常行为规范(试行)》,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测评学年内无不良记录;
1.3自觉遵守社会道德规范,倡导文明风尚,测评学年内参加志愿服务、公益劳动或感恩活动不少于2次;
1.4遵纪守法,测评学年内无违法及严重违纪记录。
(二)科学文化素质
基本要求: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完善知识结构。
测评内容(测评点):
2.1测评学年内的必修课程无须重修(特殊情况除外);
2.2测评学年内至少参加1次(项)文化知识竞赛或专业技能比赛活动;
2.3测评学年内人文社科类专业学生至少参加自然科学类学术活动或自然科学类专业学生至少参加人文社科类学术活动2次(含讲座、报告会、论坛或观看电教片、科普宣教片、讲坛活动等)。
(三)身心素质
基本要求: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的体魄和饱满的精神状态,养成良好的生活卫生习惯,具有健全的人格与乐观的人生态度,具有恰当的心理反应、较好的心理平衡与自控能力,能较好地适应大学学习与生活环境。
测评内容(测评点):
3.1认真上好体育课或达到《大学生体质健康标准》规定的及格以上标准(特殊情况除外);
3.2积极参加课外体育活动,测评学年内学会欣赏1种体育比赛项目;
3.3测评学年内至少参加1次心理健康教育活动;
3.4宿舍内务卫生合格。
(四)能力素质
基本要求:尊敬师长,友爱同学,具有一定的人际交往与沟通能力;思维清晰,表达自如,能清楚表述自己的见解,掌握基本的公文写作规范,具有一定的文字表达能力;善于协调,团结协作,具有一定的组织管理能力;明礼修身,趣味高雅,具有一定的艺术修养和审美能力。
测评内容(测评点):
4.1能与人和睦相处,测评学年内无较大冲突行为;
4.2测评学年内参与策划组织1次集体活动;
4.3积极参加实践锻炼、社会调查、实习实训、技能培训等活动,测评学年内社会实践成绩合格;
4.4测评学年内撰写2种常用应用文体(工作计划、总结、自荐书等)各1篇并经评阅合格;
4.5测评学年内学会欣赏1种艺术表现形式。
第四条 学生素质测评每学年进行一次。第二学年起,全日制在籍本科生均需对上一学年进行素质测评。原则上符合第三条规定测评要求者(测评年度内因公在校外一学期者,至少2次以上的测评要求可减半),方可取得评奖评优资格,并同时获得基础分60分。在此基础上,素质测评根据测评年度学生参加素质拓展活动的效果进行分级分类量化加分。具体量化标准如下:
1、学科竞赛类:特等奖(或第一名)加30分,一等奖(或第二名)加20分,二等奖(或第三名)加10,三等奖(或第四至六名)加5分,其他奖项名次或由相应单位组织选拔的参赛者加2分。级别系数国际级为1.2,国家级为1,省级为0.4,市校级为0.2,院级0.1;类别系数个人项目为1,团体项目不区分排名为0.8,区分排名第一为1、第二为0.5、第三及以后为0.2。学科竞赛特指与本专业密切相关的竞赛活动,需报学院审定。如与专业相关的“挑战杯”、“创青春”、“互联网+”、创新创业实践、临床技能比赛或专业知识竞赛等。院级(含)以下学科竞赛类加分限就高加一次分。
2、文体竞赛类:特等奖(或破纪录)加15分,一等奖(或第一名)加10分,二等奖(或第二、三名)加5,三等奖(或第四至六名)加3分,其他奖项名次或由相应单位组织选拔的参赛者加1分。级别系数国际级为1.2,国家级为1,省级为0.6,市校级为0.3,院级0.1;类别系数个人项目为1,团体项目不区分排名为0.8,区分排名第一为1、第二为0.5、第三及以后为0.2。文体竞赛类加分限就高加两次分。
3、学术论文:在省级以上专业杂志以第一作者并署名扬州大学身份发表(英文ONLINE,中文见刊)SCI论文每篇加20分,专业核心期刊(北图、中华医学会)每篇加10分,其他专业期刊每篇加3分。第二作者或并列第一作者排名第二(需导师为第一作者)系数为0.5。
4、科研成果类:有省级以上科技单位承认的科研成果或发明创造且为第一作者的,国家级每项加20分,省级每项加10分,优秀论文奖系数为0.5;授权发明专利每项加20分,申请发明专利每项加5分,授权实用新型专利或软件著作权每项加5分;
5、大学生科创项目:学年内立项国家级或省级重点加10分,省级一般加6分,省级指导加4分,校级重点加3分,校级一般加2分,校级立项不资助或院级加1分。学年内结题按上述标准减半加分。类别系数个人项目为1,团体项目排名第一为1、第二为0.5、第三及以后为0.2。
6、担任学生干部:担任党支部、助理班主任、班级两委会、校院学生会、宣报中心、社团联合会等组织职务的学生干部,由任用单位进行考核,确定等级:优秀、良好、一般。学生党支部书记由上级党组织测评;助理班主任由院团委和所带班的班主任测评;校学生干部以校团委、学生处考核结果直接加分;院学生会、社联、宣报中心等部长级以上职务干部由院团委考核测评,副部长及以下成员由该组织主席团和部长测评;班级两委会干部及宿舍长、团小组长由班主任或班级测评工作小组进行测评。测评结果送交相关班级测评工作小组,直接计算加分。学生干部等级加分标准如下:
校院学生组织主席团正职、院兼职团委副书记:优秀2.5,良好2.0,合格1.5;班主任助理、校院学生组织主席团副职、院团委委员、班长、团支书:优秀2.0,良好1.5,合格1.0;学生党支部委员、校院学生组织正副部长等:优秀1.5,良好1.0,合格0.5;校院学生组织干事,班级除班长、团支书之外的两委会成员:优秀8.0,良好0.6,合格0.4;其他学生干部(宿舍长、团小组组长):优秀0.6,良好0.4,合格0.2。
学生干部参加工作半年的按以上减半执行,中途经过学院同意离职的可享受此加分,未经同意自行离职的不予加分。未履行岗位职责、不合格者不予加分。兼任多项职务的学生干部不累计加分,经考核后就高加分。部分荣誉称号(如:十佳大学生、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员、优秀团干等)、结业证书(如:青共校、党校)、政治面貌(如:团员、党员)不加分。
7、宣传报道类:国家级纸质、电视新闻媒体3分/篇次;省级机关纸质、电视媒体(党报、电视台等如新华日报、江苏电视台)1.2分/篇次,江苏教育发布等省级网络媒体0.9分/篇次;市级机关媒体(党报、电视台、电台等如扬州日报、扬州晚报、扬州电视台、扬州广播电台)0.4分/篇次;校级纸质刊物(如《扬州大学报》、《扬大青年》、《扬大校园》电视节目通讯稿)加分0.3分/篇次;内容雷同文章取高限加分;两名作者的稿件分别依得分的2/3、1/3给分;三名作者的稿件分别依得分的1/2、1/3、1/6给分,其余以此类推。同级别网络媒体参照以上标准乘以80%计算,本类累加分高限为4分。
8、测评点1.1:凡测评学年内各门课程,早晚自习,各类政治学习活动、集体活动无故迟到1次者,在评奖评优最后测评总得分中扣除0.2分,未履行请假手续无故缺席1次扣除0.5分,若累计扣除3分者,取消评奖评优资格。
9、测评点2.3:文科学生可参加由班级举办的自然科学类相关讲座和活动,也可参加学校、学院举办的有关自然科学类活动;理科学生可参加由班级举办的人文社科类相关讲座和活动,也可参加学校、学院举办的有关人文社科类活动。
10、测评点4.4:学生在5月底6月初将自己撰写的2种常用应用文提交给班主任,由班主任评阅是否合格。
11、班级应对照第三条规定的16项测评点,有针对性地组织班级活动。
12、班级在9月份开学后三周内需完成评奖评优资格认定工作。
第三章 专业学习成绩计算
第五条 专业学习成绩的计算方法
专业学习测评分=A+B
A=[∑必修课和专业选修课成绩×课程学分×加权系数]/ ∑学分
B=测评学年获得的任意选修课学分、辅修专业学分、第二专业、第二学位学分、自学考试取得学分(每门按0.5分计)之和,累加分高限为3分。
1、一般课程加权系数为1;外语课的加权系数:凡本学期所学级别高于规定的级别时,高一级为1.15,高二级为1.25(其它必修、选修高于规定级别课程的,也可参照此条执行),修完该课程之后的下一学期则不再核算分数。
2、优、良、中、及格、不及格分别按95、85、75、65、55分计算。
3、不及格课程以不及格成绩计,经批准缓考课程的成绩以缓考成绩计。
4、班级在在9月份开学两周内需完成专业学习成绩的校核和计算,公示无异议后,交院学工办备案。
第四章 特长奖设置与评选
第六条 为鼓励学生在专业学习、科学研究、创新创业、社会实践、文体活动、组织管理、对外宣传等方面挖掘自身潜力,培养兴趣爱好,发挥个性特长,按照学校的要求和我院的实际设立以下特长奖项:
(一)学业优秀奖。专业学习成绩在本班级前30%。
(二)学业奋进奖。专业学习成绩较上一学年(第一学年依据学期成绩)有显著进步(进步幅度达30%以上)。
(三)励志成才奖。家庭经济困难,能勇于克服困难,关心集体,刻苦学习、立志成才,学习成绩在班级前50 %。
(四)学科竞赛奖。在创新发明、学术研究、科技竞赛、调查研究及完成省级、校级科创基金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者;在各类学科(专业)竞赛活动中取得突出成绩,获得院级学科竞赛或专业比赛二等奖以上。申报学校科创基金项目和提交作品参加学校“挑战杯”竞赛的学生可优先获奖。为鼓励学生参加大学生科技创新活动,本奖项由个人直接向院学工办申报,经审核通过后,交班级统一汇总。
(五)创新创业奖。用于奖励在创新发明、学术研究、科技竞赛、调查研究及完成省级、校级科创基金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者,或在院级及以上组织的生涯规划设计、创业设计、创业锻炼等活动中表现突出者。包括:上述各类活动获奖者;在省级以上专业杂志以符合加分要求的身份发表论文;申请或授权发明专利、授权实用新型专利或软件著作权者;大学生科创项目立项省级及以上排名前三、校级排名前二、院级排名第一者;获得各类中级职业资格证书。
(六)实践先锋奖。在见习、实习、实训等实践性教学活动或社会实践活动中表现突出者。获奖对象需在学校组织的实习活动中表现出色,在实习单位组织的专业技能竞赛中获奖者,获得实习单位或服务对象授予的荣誉称号者;或在社会实践中获得院级以上先进个人荣誉以及省级团队成员,校级团队骨干,院级重点团队负责人;或在各类专业技能等比赛中获得院级及以上奖项;出国境交流者。
(七)才艺竞技奖。在各类才艺表演、演讲比赛、文学和艺术作品创作等校园文化建设活动中表现突出;在各类体育比赛、竞赛等活动中取得突出成绩者。获奖对象需在各类才艺比赛、演讲比赛、文学和艺术作品创作等活动中获得院二等奖以上;或在校级以上体育竞赛中获得名次或在院级体育竞赛中至少获得1次二等奖(第二名)以上才具有获奖资格。
(八)道德模范奖。在志愿服务、爱心传递、感恩接力等公益活动中,或在见义勇为、拾金不昧、倡导文明新风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在高级别志愿服务活动中有突出表现或做出较大贡献者,或被校内外媒体宣传报道、收到各类感谢信表扬信、获得各类荣誉证书,并在社会或校园中产生较大影响和感染力者,需经班级讨论,且推荐至学院进行认定。
(九)组织管理奖。在组织(含班团)建设、活动开展、作用发挥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担任班级两委会成员、校、院级学生组织副部长和院团委委员、兼职团委副书记、学生党支部支委以上的学生干部,经考核合格的可直接申请。各班级申报人数为班级学生数的20%,由全班同学与班主任推选产生。获得校级以上先进集体荣誉的班级可增加1至2个名额供工作出色的两委会成员申报。
(十)其他类别奖。学院根据需要申报以下类别奖项,奖项名称与具体要求如下:
1.语言专长奖。用于奖励全国大学生英语竞赛省级赛区二等奖及以上奖项获得者,CET-6≥425分、雅思(IELTS)≥6.0分、托福(TOEFL)≥85、GRE成绩≥260分、GMAT(580)、中级口译(权威类)资格证书(必须过口试)、日语国际二级、韩语能力考试(TOPIK)四级及以上,或以符合加分要求的身份在英文国际期刊上发表过专业学术论文。
2.基础文明建设奉献奖。用于奖励在校院基础文明建设和公寓(宿舍)文化建设活动中表现突出者。包括:各类创意活动的主要负责人;被评为文明宿舍或其他相应奖项的同学。
3.宣传报道贡献奖。用于奖励在各类媒体发表正面宣传报道我院信息的通讯员,以及在组织具体宣传报道中有较大贡献者。包括:在各级新闻媒体宣传校、院新人新事、成才典型事迹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取得宣传报道类加分者;在内宣工作方面(含学院网站、学院微信、校学工平台校园动态等)一年累计发表10篇以上报道者。
各学生组织和班团可围绕素质测评要求创新素质拓展活动,并根据活动成效自行申报(每年9月底之前)上述特长奖以外的其他类别奖项,经学院审核批准后执行。
第七条 (四)至(十)项特长奖评比时需提供证明材料。除(一)、(二)项之间不可兼得之外,其他特长奖可以兼得,学校颁发荣誉证书,获奖人数不得超过取得评奖评优资格总人数的80%。
第五章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校长奖学金评选
第八条 除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之外,学校设立校长奖学金。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校长奖学金均须在特长奖获得者中评选产生。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校长奖学金不兼得。
(一)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学习成绩优异,并在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者,专业学习成绩在本班级前5%,且至少获得第五条(四)—(十)中的两项特长奖,具体评比办法按《扬州大学国家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暂行)》执行。
(二)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学习成绩优秀,且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专业学习成绩在本班级前30%,并在第五条规定的“励志成才奖”获得者中评选产生,具体评比办法按《扬州大学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定实施细则(暂行)》执行。
(三)校长奖学金(一等奖)。比例5%,奖励标准2000元/生;专业学习成绩在本班级前20%,且至少获得第五条中(四)—(十)中的两项以上特长奖。如果班级无学生符合一等奖获奖条件,由学工办在校长一、二等奖学金中进行指标的调换。
(四)校长奖学金(二等奖)。比例20%,奖励标准1000元/生;专业学习成绩良好,且至少获得第五条中(四)—(十)中的一项以上特长奖。
说明:
1、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由学院根据学校下拨名额组织申报评审。学院根据班级获得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情况,对校长奖学金的名额进行适当调整和分配,并下放至班级。
2、校长奖学金的评选办法:在符合第八条(三)、(四)规定条件的学生中分别评选校长一、二等奖, 并根据学习成绩和素质分数之和进行综合评选。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学生综合总分=专业学习成绩×80%+素质测评成绩×20%。(专业学习成绩如第三章第五条的计算方法;素质测评成绩在基础分60分的基础上进行各项素质分加减得出)。
3、校长奖学金获得者专业学习成绩须为班级前50%。
第六章 附 则
第九条 学生素质测评及评奖工作应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公开公平的原则。
第十条 学院成立由学院分管领导、院团委书记(学工办主任)、专职辅导员、班主任和学生代表等组成的学生素质测评及评奖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实施本学院学生素质测评及评奖工作;各学生班级要成立由班主任为组长,班长、团支书为副组长、学生代表组成的素质测评及评奖工作小组,负责本班级同学的素质测评与评奖申报工作。
第十一条 学生素质测评及评奖工作于每年9—10月进行,学生素质测评结果由班级备案留存;各类奖项由学生本人对照条件自行申报,班级推荐或评定,学院审核、汇总、公示后报校学生工作处审批。各评比环节中,在道德品行、遵规守纪等方面有不良表现者,实行一票否决。
第十二条 毕业学年以评选表彰优秀毕业生方式进行。具体按《扬州大学优秀毕业生评选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开始实施,具体由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附件1:测评要求及相关活动次数要求表
附件2:学科竞赛量化加分表
附件3:文体竞赛量化加分表
附件4:学生干部任职量化加分表
附件5:宣传报道量化加分表
2018年4月23日
附件1:测评要求及相关活动次数要求表
测评点
| 测评要求
| 次数要求
|
1.1
| 原则要求+活动
|
|
1.2
| 原则要求
|
|
1.3
| 原则要求+活动
| ≥2
|
1.4
| 原则要求
|
|
2.1
| 原则要求
|
|
2.2
| 原则要求+活动
| ≥1
|
2.3
| 原则要求+活动
| ≥2
|
3.1
| 原则要求
|
|
3.2
| 原则要求+活动
| ≥1
|
3.3
| 活动
| ≥1
|
3.4
| 原则要求
|
|
4.1
| 原则要求
|
|
4.2
| 原则要求+非单独活动要求,参与策划组织
| ≥1
|
4.3
| 原则要求
|
|
4.4
| 原则要求+应用文体撰写
| ≥2
|
4.5
| 活动
| ≥1
|
汇总
| ≥12,其中:参与9 + 非单独1 + 撰写2
|
附件2:学科竞赛量化加分表
学科竞赛
| 特等奖
第一名
| 一等奖
第二名
| 二等奖
第三名
| 三等奖
第四至六名
| 其他奖项
或名次
| 级别系数
|
国家级
| 30
| 20
| 10
| 5
| 2
| 1
|
省级
| 12
| 8
| 4
| 2
| 0.8
| 0.4
|
市校级
| 6
| 4
| 2
| 1
| 0.4
| 0.2
|
院级
| 3
| 2
| 1
| 0.5
| 0.2
| 0.1
|
附件3:文体竞赛量化加分表
文体竞赛
| 特等奖
破纪录
| 一等奖
第一名
| 二等奖
第二至三名
| 三等奖
第四至六名
| 其他奖项
或名次
| 级别系数
|
国家级
| 15
| 10
| 5
| 3
| 1
| 1
|
省级
| 9
| 6
| 3
| 1.8
| 0.6
| 0.6
|
市校级
| 4.5
| 3
| 1.5
| 0.9
| 0.3
| 0.3
|
院级
| 1.5
| 1
| 0.5
| 0.3
| 0.1
| 0.1
|
附件4:学生干部任职量化加分表
学生干部任职
| 校院学生组织主席团正职
| 班主任助理、校院学生组织主席团副职、班长、团支书、院团委委员
| 学生党支部委员、校院学生组织正副部长等
| 校院学生组织干事,班级除班长、团支书之外的两委会成员
| 其他学生干部(宿舍长、团小组组长)
|
优秀
| 2.5
| 2.0
| 1.5
| 0.8
| 0.6
|
良好
| 2.0
| 1.5
| 1
| 0.6
| 0.4
|
合格
| 1.5
| 1
| 0.5
| 0.4
| 0.2
|
附件5:宣传报道量化加分表
宣传报道
| 单独作者
| 两名作者得分的2/3、1/3给分
| 三名作者的稿件分别依得分的1/2、1/3、1/6给分
| 三名以上(类推)
|
国家级纸质、电视新闻媒体
| 3分/篇
| 2/1
| 1.5/1/0.5
| /
|
省级机关纸质、电视媒体
| 1.2分/篇
| 0.8/0.4
| 0.6/0.4/0.2
| /
|
苏教育发布等省级网络媒体
| 0.9分/篇
| 0.6/0.3
| 0.45/0.3/0.15
| /
|
市级机关媒体
| 0.4分/篇
| 0.25/0.15
| 0.25/0.1/0.05
| /
|
校级纸质刊物
| 0.3分/篇
| 0.2/0.1
| 0.15/0.1/0.05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