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大学护理学院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工作指导性量化评分细则(修订)
类 别
| 项目代码及内容
| 分值或结果
| 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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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综合表现
| A1荣誉表彰
| A11重大荣誉及事迹
| 直荐一等
| A11经认定在本省、本区域或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为学校赢得重大荣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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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2荣誉称号
| 每项1~10分
| A12获得国家级(10分)、省级(5分)、市厅级(3分)、校级(3分),院级(1分)等各类个人荣誉称号,不同项可累加,同项以最高级计。如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共产党员、优秀共青团员、优秀团干、校园先锋等。总分不超过1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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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2日常表现
| A21参加校、院组织的各类活动
| 每项1~2分
| A21提供证书,由学院认定,校级2分,院级1分,总分不超过5分。学院规定参加的活动无故缺席超过1次者,此项不加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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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22遵守实验室、公寓等公共场所管理规定
| 2分
| A22由研究生工作部、学院组织抽查,若违反相关规定造成较严重的影响,除没有加分外,将酌情扣除1至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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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23近1年内受到警告及以上纪律处分
| 原则上
不得参评
| A23以发文时间为准,近一年时间范围为上一年9月1日至当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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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24政治立场或学术道德存在严重问题
| 取消参评资格
| A24由研究生工作部和学院组织抽查并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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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3社会工作
| A31学校
| 1~6分
| A31校研究生会主席6分、副秘书长3分、副主席3分、部长2分、副部长1分、校兼职团委副书记5分、其他兼职团干2分。须任满一届,不重复计分,最高6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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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32学院
| 1~4分
| A32院研究生会主席4分、副主席2分、部长2分、副秘书长2分、副部长1分、院兼职团委副书记3分、其他兼职团干2分;院新生班主任助理2分、党支部书记3分,党支部委员2分;院研究生心理委员1分;其他学生干部由学院考核后酌情加分,最高不超过2分。须任满一届,不重复计分,最高4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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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4普通作品类
| A41中国研究生
| 3分
| A41~A43每项限1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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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42扬大研究生
| 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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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43扬州大学报
| 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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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44其他正规刊物
| 1-2分
| 经学院认可的的其他非学术作品,国家级2分,省级1分,限1篇,作者署名为扬州大学护理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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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5专业实践类获奖
| A51特等奖
| 每项40分
| A51~A53须经认定,级别系数:国际、国家级为1,省级为0.5;类别系数:个人项目为1,团体项目不区分排名时为0.6,团体项目排名第一为0.8、排名第二为0.5、其他排名为0.2。国家级、省级均为政府部门举办的竞赛,协会类的竞赛降一档处理,以证书公章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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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52一等奖或第一名
| 每项3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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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53二等奖或第二名、第三名
| 每项1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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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54其它奖项
| 每项5分
| A54为学院认定的奖项,计分系数同A51~A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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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6非专业实践类获奖
| A61特等奖
| 每项20分
| A61~A64须经认定。级别系数:国际、国家级项目为1,省级为0.5;类别系数:个人项目为1,团体项目不区分排名时为0.6,团体项目排名第一为0.8、排名第二为0.5、其他排名为0.2。国家级、省级均为政府部门举办的竞赛,协会类的竞赛降一档处理,以证书公章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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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62一等奖或第一名
| 每项1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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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63二等奖或第二名
| 每项6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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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64三等奖第三名
| 每项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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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65其它奖项
| 每项1分
| A65为学院认定的奖项,计分系数同A61~A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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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学习情况
| B1课程学习
| B11前10%
| 20分
| B11~B14课程统计范围由学院根据各专业培养方案确定。中期考核成绩也纳入课程学习统计范围,权重为50%,其他课程权重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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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12前30%
| 1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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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13前50%
| 1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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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14单科不及格
| 不得参评
一、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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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2境外交流
| B21三个月以下
| 2~5分
| B21- B23需向学院提供支撑材料,由研究生工作部组织抽查。其中B21分值区间不同分值根据访学对象国和访问周期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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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22三个月(含)至六个月
| 1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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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23六个月(含)及以上
| 3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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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3社会考试
| B31英语考试
| 每项10分
| B31托福≥90、雅思≥6.5,医护英语四级合格等,需提供证明材料。加分以最高分计算,不累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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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32职业资格考试
| 每项5分
| B32学院确定各专业学位类别(领域)对应的职业资格考试名称,每个专业学位类别(领域)确定1-2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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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科研工作
| C1学术论文、论著等
| 学科类别
档次与分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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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医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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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11一档
| 直荐一等
| Nature、Science、Cell主刊及子刊,PNAS,PRL,JACS,ANGEW,或影响因子≥10(不含Review类期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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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12 二档
| 每篇100分
| SCI一区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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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13三档
| 每篇60分
| SCI二区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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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14四档
| 每篇40分
| SCI三区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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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15五档
| 每篇30分
| SCI收录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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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16六档
| 每篇10分
| 1.EI(限境内中文期刊)
2. MI收录论文
3.中华医学会系列期刊论文(见研工部网站)
4.CSCD(核心库)收录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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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篇6分
| 北大图书馆中文核心期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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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17七档
| 每篇2分
| 省级以上刊物,最多计1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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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2会议报告
| C21国际会议(境外举办)
| 10~30分
| C21须参会并作口头报告30分,Poster计10分,并附有效佐证材料。在B2境外交流期间产生的C21分值不重复计算。
| 学年内仅计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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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22全国性会议
| 5分
| C22须参会并作会议报告,并附有效佐证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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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23省、校级学术论坛
| 3~5分
| C23如长三角论坛、博雅大讲堂等,须作会议报告,并附有效佐证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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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24院级学术论坛
| 1-3分
| 由学院认定,须做会议记录,并附有有效佐证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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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3知识产权等
| C31授权发明专利
| 每项30分
| C31~C34须以扬州大学为第一申请单位,本人排名第一,或导师排名第一本人排名第二。对于软件著作权其申报联系人须为学生,并附佐证材料;C31、C33需提供专利授权证书,C32需有申请公布号;C31、C32、C33、C34为同一项目的以最高分计;C32、C34学年内最多分别计3项、C33学年内最多计4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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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32申请发明专利
| 每项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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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33授权实用新型专利
| 每项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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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34软件著作权
| 每项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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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4成果转化
| C41新品种
| 每个50分
| C41~C43须以扬州大学为第一申请单位,本人排名前五,且只计除导师外排名第一学生。C4项需在学校科技部门备案、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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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42新药
| 每个5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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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43新产品
| 每个5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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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5创新工程项目
| C51省立省助
| 每项12分
| C51~C53为立项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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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52省立校助
| 每项8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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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53校立校助或校立院助
| 每项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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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6科研奖励
| C61国家级
| 直荐一等
| C61~C63排名前五,且只计除导师外排名第一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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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62省部级一等奖
| 直荐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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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63省部级二等奖
| 每个8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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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64其它奖项
| 每个5分
| C64为学院认可的奖项,且只计除导师外排名第一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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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7学科竞赛
| C71特等奖
| 每项40分
| C71~C73级别系数国家级为1,省级为0.5;类别系数个人项目为1,团体项目排名第一为0.8,排名第二为0.5,其他排名为0.2。每个一级学科授权点或专业学位类别(领域)限定1项竞赛。国家级、省级均为政府部门举办的竞赛,协会类的竞赛降一档处理,以证书公章为准。C74为学院认可的奖励项目,计分系数参照C71~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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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72一等奖
| 每项2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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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73二等奖
| 每项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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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74其它奖项
| 每项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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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1)本细则根据《扬州大学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工作指导性量化评分细则》(修订)的要求并结合学院特点制定,报研究生院(研究生工作部)备案并公示后实施。
(2)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等级、奖励标准和名额依据《扬州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扬大研院〔2014〕24号)执行。其中,老生年级名额分配总体原则是由学院按照人数比例分配,兼顾科研成果贡献率;各年级的名额分配,在按人数比例基础上一等奖学金向高年级倾斜,三等和二等奖学金打通。新生年级按照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3)计分方法:总分=综合表现分+学习情况分+科研工作分。
(4)计分依据:细则内每项成果须为在评奖学年内(上一年度9月1日至当年8月31日)取得的成果,成果认定以证书或发表时间为准。中文论文须以正式发表见刊为准,英文论文须以ONLINE为准,收录情况须出具检索证明。
(5)论文计分原则:论文若被《新华文摘》全文转摘,转摘前已用于上一轮申报并获得奖励,则本次申报须扣除上次享受分值;若成果具备多重性质,以最高分计,不累计;学术论文均须以申请人为第一作者,或本人为第二作者、导师(含导师组成员,至多两名,以培养计划备案为准并经学院确认)为第一作者(自然科学类分值乘0.6,人文社科类分值乘0.3);以扬州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若为SCI论文,同时须以扬州大学为通讯作者单位(中外合作培养、联合培养除外);细则中涉及论文类别层次的界定按照学校科研部门公布的学术期刊榜执行。
(6)学院成立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由学院主要领导任主任委员,分管学生工作、研究生工作的院领导为副主任委员,院纪检员、学工办负责人、研究生秘书、研究生辅导员、相关学科点负责人、学生代表任委员,负责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申请、评议等工作。
(7)在某一方面特别优秀,其上述量化细则未考虑的,由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统筹考虑。
(8)特别说明:研究生须提供本细则中涉及的所有成果汇总。硕士三年级参评一等学业奖学金需在C类科研工作中除C5、C17项以外其他项目有得分。本细则中“直荐一等”项为优先评一等学业奖学金。
(9)本细则学院自设评分项目由学院负责解释,其余评分项目由研究生院(研究生工作部)、学院负责解释。凡有提供材料弄虚作假者,一律取消参评资格,原院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10)国家奖学金可以与研究生学业一等奖学金兼得,但不能再与朱敬文普通奖学金兼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