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做好我校学位授予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做好博士研究生学位授予工作的通知》,以及江苏省学位委员会的相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的我校具有博士、硕士学位授予权的各学科、专业学位点均须按照本细则授予相应学科门类的博士、硕士学位。
第三条凡是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的中国公民和外国公民,达到本细则规定要求者,均可向我校申请相应学位。
第二章 博士学位
第四条博士学位申请人的学术水平基本要求
掌握本学科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系统深入的专业知识、科学先进的方法和技能,掌握所从事研究方向的科学研究或科学技术的现状和发展动向。具有独立从事本学科创新性、创造性科学研究和实际工作的能力。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做出创造性的成果。
第五条博士学位申请人的课程及考核要求
(一)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课程包括公共基础类、学科基础类和专业基础类课程。公共基础类课程包括“马克思主义理论”和“外国语”两门课程。“马克思主义理论”课程要求较好地掌握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理论,并能理论联系实际,具有发现问题、分析问题的能力,提出自己的判断。“外国语”课程要求能熟练地阅读本学科的外文资料,具有较好的跨文化交际能力和国际学术交流能力。学科基础类课程和专业基础类课程要求掌握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
(二)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的课程考核,按上述课程要求,结合培养计划安排进行。申请博士学位人员必须通过博士学位的课程考核,成绩合格,并取得培养方案所规定的学分,方可申请博士学位论文答辩。
(三)课程成绩达到60分以上为合格。课程考试不合格者可以在该课程的下个教学周期内申请重修,重修考核未通过者,不得参加学位论文答辩。
(四)以同等学力考取的博士生须补修本专业硕士研究生学位课程。补修的课程应列入个人培养计划,但不计学分。
第六条博士学位论文的基本要求
(一)学术学位博士研究生学位论文应表明作者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并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做出创造性的成果。申请学术学位的博士研究生应选择学科前沿领域或对我国科技进步、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有重要意义的课题作为学位论文的选题,选题应体现创新性、科学性和学术性。
专业学位博士研究生学位论文应表明作者具有综合运用科学理论、方法和技术,独立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论文选题应来源于应用性课题或现实问题,须有明确的职业背景和应用价值。学位论文可采用应用基础研究、产品研发等多种形式。
(二)学术学位博士研究生学位论文一般用中文撰写(特殊专业除外)。凡用外文撰写的学位论文,必须同时提交中文译文。外国留学生可以采用英文撰写学位论文,但必须提交中文摘要。学位论文主体部分一般不少于5万字(外语类专业论文篇幅相当)。
专业学位博士研究生学位论文基本要求由学院根据专业(领域)相应的全国教育指导委员会要求制定。
第七条 申请博士学位的成果要求
申请博士学位的研究生应满足《扬州大学申请博士学位的科研成果基本要求》和学院在此基础上制定的更高要求。
第八条博士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的审核要求
(一)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学习,考试成绩合格,取得规定的学分。
(二)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教学、科研、实践等培养环节,学科综合考试合格。
(三)完成博士学位论文,指导教师同意申请学位论文答辩。
第九条博士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的申请与审核
(一)博士研究生在学位论文经导师审阅认可后,于答辩前2个月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
(二)学院委托学科组织本专业3-5名专家对答辩申请人公开进行预答辩,根据答辩情况确定申请人如期答辩还是延期答辩。
(三)通过预答辩者应根据预答辩专家小组提出的意见,进行补充和修改,预答辩后的修改时间不少于1个月。修改后的学位论文须经导师审阅通过后,方可提出学位论文评阅和答辩申请。对预答辩不通过者,必须根据预答辩专家小组提出的意见,针对课题研究工作及学位论文撰写中存在的问题,在导师指导下,作实质性的调整和改进,3个月后可再次提出学位论文预答辩申请。
(四)学院研究生教学秘书根据论文答辩审核要求进行初审,报学院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审查小组审查。答辩审查小组由院分管领导、学科负责人、导师等人员组成。
(五)学院论文答辩审查小组对学位申请人遵纪守法、道德品质、课程学习、论文水平以及科研成果等方面情况进行全面审查,审查通过后,方可进入学位论文评阅阶段。
第十条博士研究生学位论文同行专家评阅
(一)博士学位论文评阅人应至少为3人,一般应具有博士生导师资格,且均为校外同行专家。专业学位博士研究生学位论文校外评阅人中,应至少有一位是相关行业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评阅人在《扬州大学博士研究生学位论文评阅书》中除作较为详细的学术评语外,对论文可否提交答辩应提出明确意见。
(二)拟参加答辩的博士研究生需提交3份学位论文由学校进行双盲送审。学院负责汇总、收集博士研究生提交的论文,由研究生院统一组织寄送论文评阅材料,收集专家评阅意见。同行专家评阅意见收集后,由研究生院反馈给学院。
第十一条答辩委员会的组成与职责
(一)答辩委员会的组成
1.学术学位博士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由学术造诣深厚的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称的5-7位(人数组成必须为单数)专家组成,其中二分之一以上专家为博士生导师且成员中至少有2位校外专家。
2.专业学位博士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由实践经验丰富和学术造诣较深的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称的5-7位(人数组成必须单数)专家组成,其中二分之一以上专家为博士生导师且应有不少于三分之一的相关行业专家。
3.答辩委员会主席由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称并具有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的专家担任,答辩委员会另设秘书1人,须具有讲师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博士学位。
4.学位申请人的指导教师不得作为答辩委员会成员。
(二)答辩委员会的职责
答辩委员会负责组织博士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包括审阅论文、评定论文、提出学术评语,对论文是否通过答辩、是否建议授予学位进行投票表决。
第十二条博士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
(一)学院研究生教学秘书于每年5月底或11月底前将预答辩、论文评阅等相关信息报研究生院,研究生院审查合格后在校园网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3天,公示期满无异议后学院方能组织学位论文答辩。
(二)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工作由学院组织。在论文答辩前,学院应审核和确认各答辩委员会专家成员名单,并报研究生院备案。具体答辩工作由答辩委员会负责。
(三)论文答辩程序
1.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主席主持论文答辩会,宣布答辩委员会成员名单以及参加论文答辩的研究生姓名、专业、学位论文题目等事项。
2.指导教师简要介绍申请人的思想政治表现、课程学习成绩、学科综合考试结果和科研成果等情况。
3.申请人报告学位论文的主要内容(不少于30分钟)。
4.答辩委员会成员提问,申请人答辩(不少于60分钟)。
5.答辩委员会讨论答辩情况,商定论文评语,并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到会人员原则上必须为单数)表决论文成绩和是否建议授予学位的决议。论文成绩分合格和不合格两个等级;建议授予学位的决议须经全体成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得通过。
6.答辩委员会主席宣读论文评语并宣布表决结果。决议经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签字后,提交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
(四)答辩委员会秘书应对会议内容做详细记录或录音。
(五)答辩时,如有两名以上委员缺席,则不能组织答辩。
(六)博士学位论文答辩通过的,须在导师指导下根据答辩委员会意见再次修改论文。
(七)博士学位论文答辩未通过的,经论文答辩委员会同意,可在两年内修改论文,重新申请答辩。
(八)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认为申请人的论文虽未达到博士学位的学术水平,但已达到硕士学位的学术水平,且申请人尚未获得过该学科硕士学位的,可做出建议授予硕士学位的决议,提交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
第十三条博士学位评定
(一)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汇总学位申请材料后,对申请人的遵纪守法、道德品质、课程学习、科研成果、论文答辩等情况进行认真全面审核,以不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成员的半数以上(到会人员原则上必须为单数)通过,方可做出是否建议授予博士学位的决议,并将该决议填入申请人的《扬州大学博士学位申请书》。
(二)申请博士学位须提供的材料
1.纸质版和电子版学位论文、中外文论文摘要;评阅人对论文的评阅意见;《扬州大学博士学位申请书》;论文答辩和建议授予学位表决票。
2.学院研究生教学秘书审核上述材料,审核无误后报研究生院。对于不符合学校申请博士学位科研成果基本要求的,学院暂不提交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待申请人满足要求后,由申请人提出书面申请并附相关材料,申请人的导师、所在学院分管研究生教育工作的院长签字、学院盖章后方可报研究生院审核。
(三)研究生院审核并确认材料合格后,提交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
(四)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建议授予学位者,逐个逐项审查评议,以无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参会成员的半数以上通过,做出是否授予博士学位的决议。
(五)凡答辩委员会未建议授予学位的,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和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一般不进行审核。对已经答辩委员通过的论文,但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或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后认为不合格的,可对博士学位申请者做出在两年内修改论文、重新申请答辩的决议。
第三章 硕士学位
第十四条硕士学位申请人的学术水平要求
掌握所从事研究方向的科学研究或科学技术的现状和发展动向;具有继续攻读博士学位或独立从事科学研究、教学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在科学研究或专门工程技术工作中具有一定的组织和管理能力。
第十五条硕士学位申请人的课程及考核要求
(一)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课程包括公共基础类、学科基础类和专业基础类课程。公共基础类课程包括“马克思主义理论”和“外国语”两门课程。“马克思主义理论”课程要求较好地掌握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理论和分析问题的基本方法。“外国语”课程要求能较熟练地阅读本学科的外文资料,具有参与国际学术交流活动的基本听说能力。学科基础类课程和专业基础类课程要求较好地掌握本学科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研究方法。
(二)硕士学位申请人应取得培养方案所规定的学分;每门课程成绩达到60分以上为合格;课程考试不合格必须重修,且不得超过两门次。
(三)以同等学力考取的硕士生,须补修本专业本科阶段3门主干课程,并考试合格。补修课程应列入个人培养计划,但不计学分。
第十六条硕士学位论文的基本要求
(一)学术学位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选题应当有新的见解,表明作者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选题应来源于应用课题或现实问题,须有较明确的职业(行业)背景和应用价值。学位论文应表明作者具备综合运用科学理论、方法和技术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二)学术学位研究生学位论文一般用中文撰写(特殊专业除外)。凡用外文撰写的论文,必须同时提交中文译文。学位论文主体部分一般不少于3万字(外语类专业论文篇幅相当)。专业学位研究生论文基本要求由学院根据各专业(领域)相应的全国教育指导委员会要求制定。
第十七条申请硕士学位的科研成果要求
硕士生在校期间须积极参加科学研究、发表学术论文或取得相应的科研成果。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可根据学科的实际情况,对硕士生提出具体的科研成果要求。
第十八条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的审核要求
(一)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学习,考试成绩合格,取得规定的学分。
(二)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教学、科研、实践等培养环节,中期考核合格。
(三)完成硕士学位论文,指导教师同意申请学位论文答辩。
第十九条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的申请与审查
(一)硕士研究生在论文经导师审阅认可后,于答辩前2个月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
(二)在学位论文答辩前2个月,学院或学院委托学科组织对申请答辩的研究生学位论文进行预审,确定如期答辩还是延期答辩,并提出论文修改意见。对于建议可以如期答辩、但暂不通过预审的硕士生,学院要给出警告,并要求研究生提交本人论文整改情况报告,在学位论文答辩之前由学院对其学位论文进行盲审评阅。
(三)学院研究生教学秘书根据论文答辩审核要求进行初审,报学院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审查小组审查。论文答辩审查小组由院分管领导、学科负责人、导师等人员组成。
(四)学院学位论文答辩审查小组对申请人遵纪守法、道德品质、课程学习、论文水平等方面进行全面审查,审查通过后方可进入论文同行专家评阅阶段。
第二十条硕士学位论文评阅
(一)硕士学位论文评阅人至少为两人,一般应具有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其中至少有1位是校外同行专家,由学校抽选送审评阅的专家均为校外专家。专业学位研究生学位论文评阅人中,应至少有1位相关行业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评阅人在论文评阅书中应对论文可否提交答辩提出明确意见。
(二)硕士学位论文的评阅采用两种方式进行,即学院送审和学校抽选送审。
1.学院送审。学院根据相关规定,统一组织送审,寄送论文及评阅材料,并负责收集、整理专家评阅意见。
2.学校抽选送审。学校委托研究生院以一定比例,按学科随机抽选送审论文。评阅意见收集后,由研究生院反馈给各学院。由学校抽查评阅的论文作者,若未能按时提交论文,将继续作为下一次抽查评阅对象。
第二十一条答辩委员会的组成与职责
(一)答辩委员会的组成
1.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由学术造诣较深的教授、副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称的不少于5位专家(人数组成必须为单数)组成,答辩委员一般应具有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
2.专业学位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由实践经验丰富和有一定学术造诣的不少于5位专家(人数组成必须为单数)组成,其中应至少有1位相关行业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
3.答辩委员会主席由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称并具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的专家,答辩委员会另设秘书1人,须具有讲师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硕士学位。学位申请人的指导教师不得作为答辩委员会成员。
(二)答辩委员会的职责
答辩委员会负责组织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包括审阅论文、评定论文、提出学术评语和是否建议授予学位进行投票表决。
第二十二条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
(一)学院研究生教学秘书于每年5月底或11月底前将硕士研究生论文评阅等相关信息报研究生院,研究生院审查合格后学院方能组织学位论文答辩。
(二)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工作由学院组织。在论文答辩前,学院应审核和确认各答辩委员会专家成员名单,并报研究生院备案。具体答辩工作由答辩委员会负责。
(三)论文答辩程序
1.答辩委员会主席主持论文答辩会,宣布答辩委员会成员名单以及参加论文答辩的研究生姓名、专业、学位论文题目等事项。
2.指导教师介绍申请人的思想政治表现、课程学习成绩、中期考核结果和科研工作等简要情况。
3.申请人报告学位论文的主要内容(不少于15分钟)。
4.答辩委员会成员提问,申请人答辩(不少于30分钟)。
5.答辩委员会讨论答辩情况,商定论文评语,并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到会人员原则上必须为单数)表决论文成绩、是否建议授予学位的决议。论文答辩成绩分“合格”和“不合格”两个等级;建议授予学位的决议须经全体成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为通过。
6.答辩委员会主席宣读论文评语并宣布表决结果。决议经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签字后,提交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
(四)答辩委员会秘书应对会议内容做详细记录或录音。
(五)答辩时,如有两位以上委员缺席,则不能组织答辩。
(六)硕士学位论文答辩通过的,须在导师指导下根据答辩委员会意见再次修改论文。
(七)硕士学位论文答辩未通过的,须经论文答辩委员会同意,可在一年内修改论文,重新申请答辩。
第二十三条硕士学位评定
(一)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汇总学位申请材料后,应对申请人遵纪守法、道德品质、课程学习、教学实践环节、论文答辩等情况进行认真全面审核,以不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成员的半数以上通过(到会人员须为单数),方可做出是否建议授予硕士学位的决议,并将该决议填入申请人的《扬州大学硕士学位申请书》,报研究生院审核。
(二)申请硕士学位须提供的材料
1.纸质版和电子版学位论文、中外文论文摘要;评阅人对论文的评阅意见;《扬州大学硕士学位申请书》;论文答辩和建议授予学位表决票。
2.学院研究生教学秘书审核上述材料,审核无误后,分管研究生教育工作的院长签字、学院盖章后方可报研究生院。
(三)研究生院审核并确认材料合格后,提交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
(四)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建议授予学位者进行审查评议,以无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参会成员半数以上通过,做出是否授予硕士学位的决议。
(五)凡答辩委员会未建议授予学位的,不提交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或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和审定。对已经答辩委员会通过的,但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或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后认为不合格的论文,可对硕士学位申请者分别做出在1年内修改论文、重新申请答辩的决议。
第四章 其他
第二十四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于每年6、9、12月份分别召开授予学位例会。各级学位授予时间为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批准授予学位之月30日。
第二十五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授予学位的决议后,应将授予学位人员名单通过一定的方式公布。对于不授予学位的人员一般应将决议送达本人。
博士学位证书应在经过3个月公示无异议后颁发。在公示期,如有异议者应通过书面形式,向研究生院反映。由研究生院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或其授权机构进行处理。
第二十六条 研究生院每年将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批准授予的博士学位和硕士学位名单报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七条 对于国内外卓越的学者或著名的社会活动家,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名,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可授予名誉博士学位。
第二十八条 学位申请者须将学位论文送学校图书馆存档(纸质版和电子版),并按规定数量将学位论文定稿和相应的电子版提交研究生院,由研究生院报送有关机构。
第二十九条 对涉及军工机密和非军工机密的学位论文,学位申请人须提交论文定密申请。
第三十条学位授予工作结束后,各学院应将学位申请书、论文的全文和中英文摘要、论文评阅书、表决票、课程成绩表等有关学位申请材料整理立卷,送校档案馆存档。
第三十一条 学位论文作者第一署名单位须为“扬州大学”。
第三十二条 在我校学习的外国留学生和港澳台学生申请博士、硕士学位,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三十三条以硕士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三十四条本细则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其他相关规定如与本细则相抵触,以本细则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