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师遴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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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大学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工作实施细则(修订)

为进一步推动研究生教育健康发展,更好地满足研究生教育结构调整的需要,完善导师遴选制度,加强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以下简称“硕士生导师”)队伍建设,促进学校导师队伍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和文件,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基本原则

(一)遴选工作应立足于为国家经济建设、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服务,培养具有创新能力、实践能力、职业能力和创业能力的高层次专门人才。

(二)遴选工作应以社会需求和培养质量为主线,有利于分类推进研究生培养模式改革,有利于培养研究型、应用型、复合型和国际化的高层次专门人才。

(三)遴选工作应有利于国家级、省级重点(或优势)学科建设,有利于学科结构调整,有利于学位点的建设与发展,有利于学科的协同创新和交叉融合。

(四)遴选工作应坚持标准,程序公开、公正、合理。

第二条 遴选范围

遴选范围限于学校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或备案的,具有硕士学位授予权的一级学科、二级学科硕士学位授权点以及具有硕士专业学位授予权的专业学位种类(或领域)。

第三条 基本要求

(一)热爱研究生教育事业,熟悉国家有关研究生教育的政策法规,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具有高尚的科学道德、严谨的治学态度和良好的团队精神,遵守师德规范,能切实履行立德树人职责。

(二)目前从事教学、科研或工程技术工作,具有副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或取得博士学位的学校在岗人员和兼职人员,年龄一般不超过55周岁(截至申报年份的12月31日,下同);具有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的,年龄一般不超过57周岁;45周岁以下者应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

(三)具有坚实的理论基础和系统的专门知识,能够为研究生开设专业学位课程和反映学科前沿动态的选修课;或长期开展“政产学研”合作,从事科技开发或社会发展等工作,具有明显的企(行)业背景,能够为研究生开设实践类课程或指导实践教学。具有较高的学术造诣和较丰富的科研工作经验或实践工作水平,能及时掌握本学科或本专业(领域)发展趋势,取得了较好的科研业绩或实践成果。

第四条 科研业绩要求

(一)学术学位硕士生导师申请者应具备的条件

具有稳定的理论研究方向,所从事的研究方向有理论意义或实际应用价值。近三年,承担科研项目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主持厅级及以上课题(不含校级课题);

2.主持扬州大学高层次人才科研启动基金或留学回国人员科研基金项目;

3.主持横向委托课题,到帐经费人文社科类不低于1万元、理科类不低于3万元、工农医科类不低于5万元;

4.以主要成员参加国家级科研课题(排名前5位);

5.以主要成员参加省部级科研课题(排名前3位)。

近三年,根据所申报硕士生导师所属学科类别,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身份发表论文或取得其他科研业绩,分别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人文社科类:

1.在本学科发表SSCI、A&HCI(限境外外文期刊)、人大复印资料(全文)、新华文摘、中国社会科学文摘收录论文1篇;或在本学科发表CSSCI(核心期刊目录)收录论文2篇或北大图书馆中文核心期刊目录论文3篇。

2.出版学术著作(独著或第一作者)或主持出版译著或主编国家规划教材1部,且在本学科发表CSSCI(核心期刊目录)收录论文1篇或北大图书馆中文核心期刊目录论文2篇。

3.获国家级科研成果奖(排名前10位)或国家级教学成果奖(排名前10位);或获省部级科研成果奖(一等奖排名前5位;二等奖排名前3位;三等奖唯一获奖者或排名第一)或省级教学成果奖(特等奖排名前5位;一等奖排名前3位;二等奖排名前2位);或获厅局级科研成果奖(唯一获奖者或排名第一)。

自然科学类:

1.在本学科发表SCI、EI(限境内中文期刊)、SSCI、A&HCI(限境外外文期刊)来源期刊目录收录论文1篇或CSCD(核心库)、MI、中华医学会系列核心期刊或北大图书馆中文核心期刊论文3篇。

2.出版学术著作(独著或第一作者)或主持出版译著或主编国家规划教材1部,且在本学科发表CSCD(核心库)、MI、中华医学会系列核心期刊、北大图书馆中文核心期刊论文2篇。

3.获国家级科研成果奖(排名前10位)或国家级教学成果奖(排名前10位);或获省部级科研成果奖(一等奖排名前5位;二等奖排名前3位;三等奖唯一获奖者或排名第一)或省级教学成果奖(特等奖排名前5位;一等奖排名前3位;二等奖排名前2位);或获厅局级科研成果奖(唯一获奖者或排名第一)。

4.获得授权国家发明专利1项(唯一发明人或排名第一)或2项(排名前2位);或获得软件著作权、新产品新品种的省级以上鉴定1项(排名前3位);或参与制定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1项。

(二)专业学位硕士生导师申请者应具备的条件

具有稳定的理论或实践研究方向,所从事的实践研究方向应具有明显的行业背景,近三年主持或主要参加本专业领域相关的市厅级以上重要科研项目或专业实践项目或工程项目(排名前3位),并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身份发表论文或取得其他科研业绩或实践成果,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在本专业领域省级以上学术期刊上发表论文3篇;或发表CSSCI(核心期刊目录)、CSCD(核心库)、MI、中华医学会系列核心期刊、北大图书馆中文核心期刊目录等收录论文1篇;或出版专著(译著、教材)1部(排名前3位)。

2.获国家级科研成果奖(排名前10位)或国家级教学成果奖(排名前10位);或获省部级科研成果奖(一等奖排名前5位;二等奖排名前3位;三等奖唯一获奖者或排名第一)或省级教学成果奖(特等奖排名前5位;一等奖排名前3位;二等奖排名前2位);或获厅局级科研成果奖(唯一获奖者或排名第一)。

3.获得国家专利授权、软件著作权、新产品新品种的省级以上鉴定1项(排名前3位);或参与制定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1项。

4.取得实践类成果1项(排名第一)或2项以上(排名前2位)(如制定重要的规划设计、工程设计、软件设计等,或起草制定地级以上政府法规和规章、政府决策咨询报告、大型企业咨询报告、市场调研报告等);或主持或参加本领域相关实践活动(如重要创作展演、重要外事活动口译笔译等),并获得政府部门或行业权威机构的奖励。

第五条 其他情况

(一)与学校长期开展“政产学研”合作的企业、科研院所、基础教育部门、政府机关以及行业管理部门的学校兼职人员,具有丰富实践经验且具有相应业务管理职务,或取得博士学位或具有相应领域的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且能够为研究生开设专业选修课程或相关领域讲座的专家,年龄一般不超过57周岁。

(二)对从国外新引进的特殊人才,适用特殊支持政策;从外单位调入学校的教师,在原单位已具备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且符合本细则规定条件的,经个人申请、学院同意、研究生院审核、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可认定其具备学校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

第六条 成果认定

(一)论文成果形式认定依据SCI、EI (限境内中文期刊)、SSCI、A&HCI(限境外外文期刊)、CSSCI(核心期刊目录)、CSCD(核心库)、MI、中华医学会系列期刊、北大图书馆中文核心期刊目录等收录源期刊。

(二)中文论文须以正式发表见刊为准,英文论文须以ONLINE为准。论文等级由人文社科处或科学技术处负责鉴定和解释。

(三)相关专业领域的法规和规章、政府咨询报告、调研报告、创作展演等实践类成果以申请人起草制定的文件、报告或发表在主流报刊上的文章或政府部门、行业权威机构颁发的奖励等形式进行认定。

第七条 遴选程序

(一)申请人填写《扬州大学申请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任职资格申请表》,并提供项目批文、论文、专著、教材、专利、成果鉴定或奖励等有关复印件。表中相关基本信息由学院负责审核。相关科研类项目和成果(或实践类项目和成果)由学院初审,人文社科处或科学技术处负责复审。申请资格认定人员填写《扬州大学申请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任职资格认定表》,并提供本人导师资格批文复印件等相关证明材料。

(二)兼职导师申请人应与学校有稳定的政产学研合作关系,需提供与学校合作科研攻关协议和双方单位合作培养研究生协议等相关证明材料,且需征得其所在工作单位同意,并由学校两位研究生指导教师推荐。

(三)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本实施细则对申请人材料进行初审,并以投票方式表决(申请资格认定者除外)。对获赞成票超过全体委员人数2/3者,向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推荐。

(四)研究生院对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推荐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推荐、审查、评议结果进行审定,以投票方式表决。赞成票超过全体委员人数2/3者方可通过。

(五)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做出决议并在校内公示一周。公示期内,由研究生院负责受理个人或集体对审定工作提出的异议。

(六)学校发文公布批准具有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任职资格的名单。

第八条 附则

(一)硕士研究生导师每年遴选1次。

(二)本细则规定的遴选条件为申请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的基本要求,鼓励学院在本实施细则规定标准的基础上,根据学科自身特点,制定更高且切实可行的学术学位研究生导师遴选条件,并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备案。对于不同专业学位种类(或领域),学院须分类制定更详细且可操作的专业学位硕士生导师遴选工作实施细则,并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批准后施行。

(三)本实施细则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自2019年起施行。原《扬州大学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工作实施细则(试行)》(扬大研〔2014〕21号)自行废止。

                                                                                                             扬州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9年3月2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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