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学院:
根据《教育部关于加强成人高等教育招生和办学秩序管理的通知》(教发〔2007〕23号)、《省教育厅关于加快成人高等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意见》(苏教高〔2007〕14号)、《江苏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社会助学工作的通知》(苏教高〔2009〕40号)、《省教育考试院关于印发2019年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主考学校自办助学专业及助学第二学历专业招生学校和专业目录的通知》(苏教考自〔2019〕15号)和《扬州大学关于进一步加强继续教育招生宣传工作的意见》(扬大继教〔2014〕4号)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做好我校继续教育招生工作,做到依法招生、公正招生,保障考生合法权益,维护学校办学声誉,现就规范我校成人学历教育和自考助学招生宣传工作重申如下:
一、继续教育所有招生简章、宣传资料等招生材料,由继续教育处归口管理,统一印制。学院(含校外教学站点)涉及招生宣传的材料,须经继续教育处审定后方可刊播、印发。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印发我校继续教育招生宣传材料。
二、学院应充分认识继续教育招生宣传工作的重要性,成立由分管院领导负责的招生工作小组,认真履行继续教育招生工作责任状内容,明确工作职责,开展自查自纠,严格招生行为,强化过程监督,规范招生管理。
三、学院及所属校外教学站点,应严格按省教育厅和省教育考试院批准备案的办学专业、培养层次和招生范围,组织开展招生宣传活动。招生宣传中,不能混淆或模糊学历教育与非学历教育的界限,不能混淆或模糊不同类型教育的概念,不得做任何虚假宣传和不实承诺。
四、改革项目招生工作中,应严格按照改革项目办学协议,选派符合报名资格的企业一线在职员工报考,坚决杜绝弄虚作假和资格审核不严等情况。
五、严禁学校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形式与中介机构或个人代理发生联系;严禁委托中介机构或个人代理开展生源组织工作;严禁委托未经省教育厅、省教育考试院批准备案的校外教学站点进行招生宣传和组织教学;严禁跨区域、跨专业、跨层次招生;严禁设点外点、点外班。
特此通知
扬州大学继续教育处
2020年4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