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试用期是指用人单位与毕业生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相互适应的时间阶段,试用期的开始也是劳动关系的开始。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3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3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两个月;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
(3)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劳动合同期限不满3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4)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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