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大学公派出国(境)留学人员研修协议书
甲方:扬州大学
乙方:(出国(境)人员)
丙方:(乙方所在单位)
根据《扬州大学公派出国人员培养计划实施办法》(扬大人事〔2015〕6号),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甲、乙、丙三方就乙方出国(境)研修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甲方同意乙方以 身份赴 研修,期限为 个月,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乙方交纳保证金 万元 (金额大写)。
第二条 甲方及丙方指导乙方制订具体的留学计划,三方商定的留学内容是:
1.出国(境)期间教学方面(课程进修、资料收集等)要求:
2.出国(境)期间科研方面(发表论文、完成课题等)要求:
3.回国(境)后教学方面(双语教学、开设课程等)要求:
4.回国(境)后科研方面(发表论文、申请基金等)要求:
5.积极参加国际学术会议等学术活动,追踪国际学术研究前沿动态。
6.同国外大学助理教授以上人员建立长期合作关系,回国两年内能有实质性项目合作或联合发表高水平论文,并协助邀请外方导师,来校进行访学、交流,优秀人才可聘为校讲座教授、兼职教授等。
7.积极为学校举荐人才,提供不少于2名海外优秀学者的有效信息给甲方及丙方。
第三条 甲方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1.根据国家、省、学校有关政策,甲方保证乙方在批准期限内保留公职及其他相关待遇。
2.甲方在乙方出国(境)研修期间,停发奖励性绩效、交通补贴,停发的奖励性绩效、交通补贴待乙方按期回国,经考核合格后一次性补发。若考核不合格,则不予发放。
第四条 乙方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1.乙方在国(境)外期间,保证遵守中国法律和所在地的法律,遵守甲方对出国(境)教师的管理规定。
2.认真履行研修任务,每季度以电子邮件或传真等方式向丙方汇报本季度出国(境)研修情况,内容包括思想政治、参加会议、加入社会组织、工作进展及研修成果等情况。
3.研修期间,乙方无论因何种原因需要终止、改变研修期限或改变研修国别的,均应至少提前3个月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未经甲方批准,乙方不得擅自更改研修身份和国别,不得改变研修期限,否则视为违约。乙方申请延期只能1次且延长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延期期间不享受公派出国待遇。
4. 乙方若未经学校批准逾期未归,视为旷工。
5.乙方研修期满按时回国(入境)后,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向丙方报到,报到时需提交相关能证明本人出国(境)研修经历的有效文件和材料。
6. 乙方回校报到后一个月内,须向甲方提交完成研修任务的相关材料,须在本单位开展至少一场与研修成果有关的学术报告会。报告内容包括思想政治情况、科研交流和研究成果等方面。
7.乙方必须参加丙方组织的考核,填写《扬州大学公派出国(境)研修人员考核登记表》并及时上报甲方。
8.乙方研修期满回校报到后,须在甲方服务满5年。
第五条 丙方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1. 与乙方保持密切联系,督促乙方认真完成研修计划。
2.乙方回国后一个月内完成对乙方的考核,并在出国(境)教师的《扬州大学公派出国(境)研修人员考核登记表》签署考核意见。
第六条 其他
1.乙方在出国(境)研修期间或服务期未满,因个人原因调离学校(含调动、辞职、自动离职等)者,须全额返还出国(境)研修期间学校支付的资助经费(含1:1配套经费和额外资助经费)、国际旅费以及学校支付的工资、社保等全部成本费用。同时按未履行的服务期收取每月1000元人民币违约金。
2、乙方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为安全考虑,研修期间,乙方指定国内联系人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上述地址,可以作为各种告知、通知等文件的邮寄送达地址。
第七条 本协议一式三份,经甲、乙、丙签字后生效,甲方、乙方、丙方各执一份。
第八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丙三方协商解决。
甲方代表签字(盖章): 乙方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丙方代表签字(盖章): 乙方国内联系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说明:协议书请正反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