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瞄准国家重大战略需求,弘扬创新精神,激发创新动力,加快推进学校内涵发展,助推高水平大学建设,以培养具有创新能力和发展潜力的国家级领军人才为目标,根据《江苏高水平大学建设方案》(苏政发〔2016〕79号)和《扬州大学关于推进高水平学科建设、高质量研究生培养的若干意见》(扬大〔2019〕1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坚持近期需要与长远发展相结合,遴选时既注重学科优势特色,又兼顾具有发展潜力的新兴学科,同时与学科建设的发展规划相协调。
第三条 坚持突出重点和分层培养原则,重点培育有潜力冲击国家级人才项目的优秀青年科研人员,同时注重高层次学术带头人、学术骨干的培养。
第四条 坚持择优选拔,遵循人才成长规律,注重人才潜能的发挥,充分调动优秀青年科研人员的积极性。
第二章 遴选条件
第五条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治学严谨,遵守学术道德与规范,具有较强的事业心和团队精神。
第六条 具备学科交叉与源头创新的基本素养,具有较强的原始创新能力。
第七条 在科学研究、教学研究、学术发展等方面取得优良成绩,具备未来冲击国家级人才项目,发展成为青年领军人才的潜力。
第八条 除符合上述条件外,还需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一)获得过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面上项目,且男不超过37周岁,女不超过39周岁(以出生年度1月1日计算);
(二)获得过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青年项目,同时获得过竞争性省级以上人才工程项目(须经人事处认定),且男不超过35周岁,女不超过37周岁(以出生年度1月1日计算)。
第三章 绩效考核
第九条 项目负责人负责项目实施,包括编制任务书和预算,按资助要求开展研究工作,提交研究工作总结和经费决算等。凡涉及项目研究计划、经费使用等重要变动,须及时报送研究生院(学科办)核准。
第十条 研究生院(学科办)负责项目的宏观管理,检查项目进展与经费使用情况,组织评议并进行考核等。项目周期为三年,受资助人须每年提交一次进度报告。
第十一条 项目以高水平论文、科研基金、人才称号、科研奖项、论文被引数量、专利及成果转化、专著及教材、社会服务特色与贡献、学科声誉贡献度等指标作为绩效评价依据。
第四章 经费管理
第十二条 本着“精准扶持,扶强扶潜”的原则,对项目进行一定的经费资助。项目经费从中央支持地方高校改革发展资金中拨付。
第十三条 优势学科与非优势学科实施差额资助。优势学科与非优势学科资助经费的差额部分,原则上由优势学科所在学院补足。
第十四条 项目将在支持当年的年初拨付全部经费,经费原则上只能用于青年学科交叉所需仪器设备的购买,且须在拨付年度将经费执行完毕。
第十五条 项目经费报销流程本着“放管服”的原则,票据由项目负责人签字,交由研究生院(学科办)审核签字后,方可送至财务处报销。
第十六条 项目经费的使用须遵守学校财务管理、合同管理、招投标管理、国有资产管理的相关规定。对违反财务纪律,弄虚作假等违纪违法行为的,将暂停经费使用,并对当事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十七条 因学校已经对国家社科基金项目进行1:1经费配套,故文科类项目不在本办法支持范围内。
第十八条 原则上已获得本项目资助过的青年教师,不再进行重复资助。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院(学科办)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