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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大学学科建设与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校学科管理,更好地推进学科建设,加快提升学科水平,根据国家《统筹推进世界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实施办法(暂行)》(教研〔2017〕2号)、《江苏高水平大学建设实施办法(暂行)》(苏政办发〔2017〕54号)以及《扬州大学章程》(扬大〔2015〕7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涉及学科为具有博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和具有硕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其他学科参照本办法进行管理。

第二章基本要求

第三条 学科建设坚持以面向科技前沿、服务经济社会发展需求为导向,以改革创新为动力,以学科队伍建设为基础,以人才培养为根本,以提升学科创新能力和服务能力为核心。

第四条 每个一级学科应结合实际,科学制定学科建设规划和学科队伍建设规划。

第五条 每个一级学科应设立4~6个学科方向,学科方向要保持相对稳定。省级重点学科至少有2个学科方向在国内具有比较优势,在省内具有领先水平。校级重点学科至少有2个学科方向在省内具有比较优势和重要影响。

第六条 学科建设的主要任务是提升内涵水平。省级重点学科要在优质资源建设上取得突破性进展,在学科队伍、科技创新、人才培养、社会服务等方面取得若干标志性成果,实现学科排名明显前移,有一级学科博士点支撑的省级重点学科要把建成省优势学科作为目标,无一级学科博士点支撑的学科要尽快提高学科层次。校级重点学科要在内涵建设上取得明显进步,科技创新能力、服务社会经济发展能力明显增强,实现学科排名前移。

第三章组织管理

第七条 按一级学科设立学科带头人。学科带头人依据《扬州大学学科带头人遴选与管理办法(试行)》进行遴选和考核。根据需要,可设置学科顾问,发挥咨询作用。

第八条 校学术委员会学科建设专门委员会负责审议学校学科发展规划、学科调整和建设方案、学科评估方案,对学科建设中的重大事项提供咨询等事项。

第九条 各学院成立学科建设小组。学科建设小组既是学院的学科建设决策机构,也是学科建设的组织和实施机构。有多个一级学科的学院,可按一级学科成立学科建设小组,也可以成立统一的学科建设小组。

第十条 学科建设小组组长由学院院长担任,成员应包含学院院长、一级学科带头人和其他具有正高职称且对学科发展有重要贡献的教师。学科建设小组成员原则上不少于7人。学科建设小组须报学校批准。

第十一条 学科带头人应按《扬州大学学科带头人遴选与管理办法(试行)》文件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充分发挥学科带头人的学术引领、学术管理、队伍凝聚的作用。其主要职责有:

(一)以高水平的学术研究成果引领学科学术发展。

(二)负责学科建设规划编制工作,提出学科建设阶段目标和年度任务,规划学科平台建设。

(三)负责规划学科队伍建设,建议学科方向负责人人选;积极参与人才引进工作,帮助本学科教师,特别是青年教师成长成才。

(四)推进协同创新、协同育人,推进学科交叉融合,组织开展学术交流,营造学术氛围,扩大学科影响。

(五)负责组织学科检查和验收工作;负责组织学科平台申报工作。

(六)负责本学科研究生培养目标定位、培养方案编制等工作。

(七)完成学科建设小组和学校布置的其他任务。

第十二条 学科建设小组的主要职责有:

(一)审议一级学科建设方案,并报学校审批;审议本学院一级学科建设规划和学科队伍建设规划,并报学校审批。

(二)组织开展学科建设,确定优质资源建设、队伍建设、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和国际化等年度目标任务,并分解落实。

(三)按学校和上级部门要求组织学科检查、评估和验收工作,负责组织学科建设项目申报工作。

(四)审议学科拟引进人才。

(五)审议学科资源分配方案。

(六)审议学科建设其他重大事项。

(七)完成学校下达的其他学科建设任务。

第十三条 学院院长负责组织与实施学科建设工作。其主要职责有:

(一)组织学科建设小组开展工作。学科建设小组要定期开会(每个季度不少于一次),商议学科建设的相关事宜,通报学科建设动态和经费执行情况。

(二)按学科建设规划,组织推进学科建设。

(三)按学科队伍建设规划,组织开展队伍建设工作。

(四)按学科内涵建设任务分配,落实各项建设任务。

(五)完成学校交办的学科建设相关任务。

第十四条 各学科所在学院须配备学科秘书。

第十五条 学校设立学科建设工作量,主要用于鼓励服务学科建设的公益性事务。学科建设工作量分配由学科带头人提出方案,由学科建设小组审议批准。其中对于学科带头人,可以补贴其相应教学工作量标准的1/4。

第十六条 学科建设办公室、教务处、研究生院、科学技术处、人文社科处、人事处、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财务处、国有资产管理处、审计处、采购管理办公室、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海外教育学院等对学科建设负有相应责任,在建设过程中切实履行服务、支持、协调、管理和监督职能,协助、促进学科完成各项建设任务。

学科建设办公室负责全校学科的制度建设、组织协调和监督执行工作。其主要职责是:组织遴选与申报、建设过程管理与推动、组织检查与验收等工作;负责全校学科建设进展信息汇总报送和学科档案管理。

审计处按照上级部门和学校的要求,对遴选与申报、预算编制及执行、决算报表、绩效考核等各阶段的经济管理活动进行全过程跟踪审计、监督。

教务处、研究生院负责本科生、研究生培养工作的协调、支持与管理。

科学技术处、人文社科处负责科研平台建设和科技创新的协调、支持与管理。

人事处负责高层次人才、中青年骨干、创新团队的培育和引进工作的协调、支持与管理。

财务处负责学科建设经费的财务管理。

采购管理办公室、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仪器设备的购置、验收与实验室管理。

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相关资源的调配和管理。

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海外教育学院负责人才培养与队伍建设国际化的协调、支持与管理。

第四章任务实施

第十七条 学科建设任务由学科建设小组负责实施。

第十八条 学科建设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各学科编制计划任务书并报学校批准。各学科以任务书为依据开展工作。切实做到目标明确、责任落实、工作到位,确保学科建设质量和效益。

第十九条 有经费投入的重点学科,其建设经费的使用按照《扬州大学重点学科建设经费管理办法》执行,若上级有专门的经费管理办法,按上级部门文件要求执行。

第二十条 学科主要承担学院是学科建设任务的直接责任单位。根据学科建设实际需要,学院要合理配置资源,在人、财、物等方面保障学科的有效建设。

第二十一条 由多个单位共同建设的学科,牵头单位要做好组织、分工和协调工作,充分调动各建设单位、学科团队成员的积极性,相互配合,按照建设目标开展建设。

第二十二条 学科建设任务要与其他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等建设项目目标有机结合,发挥各类建设资金的整体效益。

第五章绩效考核

第二十三条 绩效考核主要针对有经费投入的重点学科进行,包括省级重点学科和校级重点学科。

第二十四条 年度总结。各学科每年年底主要围绕建设任务、年度进展、年度完成情况进行总结。

第二十五条 中期检查。学校对重点学科组织开展中期检查。检查内容主要包括重点学科建设任务进展情况、标志性成果的阶段目标完成情况以及经费的使用和绩效等。

第二十六条 终期验收。重点学科建设期结束后,学校依据相关文件要求,对其进行绩效评价和验收审计。依据相关要求和项目计划任务书,对重点学科建设成效进行验收。验收内容包括建设任务完成情况、标志性成果的实现情况以及学科建设总体绩效等。

第二十七条 学校依据年度总结、中期检查的结果调整学科建设经费拨款。对任务完成情况不好的学科,削减建设经费,建设进展差的学科,将停止资助直至取消。对于年度进展情况和中期检查结果好的学科,学校将增加经费拨款。对于学科建设验收取得优秀成绩的学院,学校将给予奖励。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学科建设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扬州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8年12月1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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